近日,綿陽讀者夏某來電話咨詢,《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哪些?有什么界定?
就夏某咨詢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用人單位是我國勞動法中獨有的概念。用人單位主要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符合用人資格的其他勞動組織,在一定情況下還包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其中,企業既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也包括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個體經濟組織是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單位,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有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于這類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實質,將其內部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以上用人單位的用工都適用《勞動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并不僅限于上述種類,立法者在列舉用人單位類型之后加了一個“等”字。這就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打開了拓展空間。未來出現的新型的用工主體也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勞動合同法》。如國家機關中那些不在管理崗位上的辦事人員和后勤服務人員,也統一按照勞動法律規范進行。事業單位中除了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職工,部分適用特別規定的職工,此外均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還有,社團組織與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除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適用《公務員法》外,也適用《勞動合同法》。
另外,《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在我國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社會團體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特別規定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的雇工等勞動者。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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