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區讀者劉某:我是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幾個月前應聘到某外資公司工作。剛到公司我就提出要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總經理以外籍人事總監出國為由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人事總監回來后,我又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但該人事總監并沒有理會此事。兩個月后,當我再次提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時,人事總監以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否認與我有勞動關系,并作出辭退我的決定。請問我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能夠被否認?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應該從何時建立?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市人保局有關人員介紹,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以勞動和勞動報酬給付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直接決定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時間界限,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非常重要。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一般而言,建立勞動關系應該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說從用人單位開始使用勞動者勞動的第一天起,不論雙方是否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且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這一規定突破了勞動關系必須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承認了只要有用工行為就存在勞動關系。這有利于遏制用人單位通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否認勞動關系、規避法律義務的不法行為,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讀者劉某從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雙方就存在勞動關系。而人事總監以雙方沒有勞動合同為由,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由于公司一再推托,不與劉某訂立勞動合同,這種違法行為,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