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趙光輝在北京某用人單位工作了15個月之后,以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支付加班費并且未上社會保險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之一是要求單位支付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17600元。
仲裁委審理查明雙方確實沒有簽訂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倍計算原告工資,并最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趙光輝雙倍工資共計6412元。“沒有合同仍能拿到雙倍工資的賠償。”趙光輝切實體會到了《勞動合同法》帶來的“實惠”。
今天,長期從事維護農民工勞動權利工作的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就2008年以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資關系以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影響提交了《實施效果分析報告》。
報告收集了全國范圍內受理的865件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涉及農民工2592人,并在15個省份進行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效果的問卷調查。報告顯示,兩部新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提高、維權成本降低,企業違法成本升高。同時,仍有相當數量的用人單位并未從改善勞資關系的角度自覺遵守法律,而是采用各種方式來規避法律,逃避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兩倍
報告顯示,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有了明顯的改善。在接受援助的2592人中,勞動合同簽訂率接近兩成,這一數字比2007年提高兩倍。
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介紹,促使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的重要原因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這一規定對用人單位有明顯的威懾作用。在勞動關系能夠證明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向裁判機關提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佟麗華說。
“在兩法實施之前,勞動關系長期化、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嚴重,尤其是在農民工就業中。因此,《勞動合同法》著力推動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體現在很多內容上,其中之一就是推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佟麗華說。
除了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適用范圍也有所擴大。報告認為,這些規定明顯傾向于維持勞動關系穩定,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的常態,而使固定期限合同成為補充,并且解決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
規避法律的用工“花招”頻現
雖然《勞動合同法》增加多處提高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的具體規定,但報告顯示,仍有很多用人單位未從改善勞資關系的角度來自覺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頻出,以規避法律,逃避責任。
“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單方保管合同或簽訂空白合同來逃避責任。新法實施后,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有一定提高。同時,用人單位卻通過簽完合同后由單位收回保管的方式來逃避責任,勞動者手中并沒有留存。”佟麗華說。
在接受援助的2592名農民工中,合同由單位保管或保存的人數接近一成。“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用人單位仍使用這種方式,以避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給勞動者維權設置了障礙。”佟麗華說。
此外,有的用人單位還要求勞動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收回后才填寫具體內容。在接受調查的193人中,有25人有過類似的經歷。如果勞動者簽訂了空白合同,那么勞動者的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都可以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只要不低于法定標準即可。
“除此之外,加班費、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特殊工時制以及隱蔽用工等,都成為個別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手段。從各專門機構辦理的援助案件數量來看,涉及規避責任的用工方式呈現愈演愈烈之勢。如何在這種情形下有效維護勞動者權益,不僅需要立法部門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更需要執法部門和監察部門強有力的執行。”佟麗華說。
對于這些現狀,報告建議應取消勞動仲裁制度,簡化案件處理程序;將現有的勞動仲裁資源充實到勞動監察部門,壯大勞動監察力量,強化勞動執法,從根本上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
勞動監察需加強
勞動監察部門有檢查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憑借行政權力快速查清事實,解決糾紛。但是,調查顯示,在2008年到2009年來到北京致誠中心求助的農民工當中,只有932名農民工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僅占總數的20.7%。
對此,佟麗華表示,“強化勞動監察,不僅能顯著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也能大大節約處理案件的成本。在我們統計的援助案件中,建筑行業及其他領域拖欠工資、社會保險爭議、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幾類爭議占總數的54.7%。這類案件都屬于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調查后不難查清事實并解決問題。如果勞動監察部門解決掉這幾類案件,能從根本上緩解勞動爭議案件量大的問題。”
報告對通過不同方式處理案件的成本進行了計算:處理一個案件行政執法的成本最多是仲裁和法院審判的二分之一。如果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或訴訟的一個階段需要花費2000元計算,2008年全年的勞動仲裁案件有69.3萬件、訴訟案件有28.6萬件,兩者共計需要支出成本約20億元。如果勞動監察切實發揮作用,在行政階段就可以解決將近42萬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按每件1000元綜合成本計算,解決這部分案件只需4億多元。
目前,全國勞動監察專職人員有兩萬多人,存在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只有充實了監察力量,才可以更加明確地規定其職責,從而加大預防和減少勞動違法案件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佟麗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