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勞動法大環境中,一般企業的HR都知道法律對女工三期內(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有特殊的保護規定,但很多人對該特殊保護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的過于絕對,下面本案中的情況就是一個案例。
2011年3月下旬,袁女士與上海某機械銷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袁女士在該公司處擔任市場經理,試用期為6個月,每月工資為1.2萬元。同日,袁女士還簽收了新員工入職培訓須知,約定袁女士作為公司員工應在入職后,四個月內完成公司要求新員工需完成的系列課程,否則將被視為試用期間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2011年6月,袁女士工資被調整為1.5萬元。
2011年8月13日,該制藥公司向袁女士送達了《員工試用期評估報告》,稱因袁女士規定課程未按時完成、與相關業務部門合作欠佳等為由,認定袁女士未能通過試用期評估。同時,公司又以袁女士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2011年10月末,袁女士提起勞動爭議,在請求書中,她認為實際情況是2013年8月12日,經檢查她發現懷孕,即在次日上班前告知領導。豈料次日就接到公司人事主管的通知,公司編造理由以她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法律應該保護懷孕女職工。
法律分析:
三期女職工受到特殊保護,是法律對于弱勢勞動者的一種特別的關照。這一點企業hr都是明白的。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在此提醒,法律要求對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體現在用人單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資、不能因業績或者能力問題而單方辭退等。但是這種保護并非漫無邊際和絕對的,如本案例的情形,在試用期,女職工如果懷孕的話,在工作表現方便是不會得到特殊性的保護的。
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在此提醒,試用期懷孕女職工因為工作業績表現的原因是可以辭退,但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認為,本案中袁女士的用人單位在袁女士入職后通過對她試用期內工作表現作出評估,該評估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明確了袁女士的錄用條件,同時也是以袁女士未通過公司試用評估,有證據證明袁女士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依此為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妥。盡管袁女士本人在庭審中所稱事實經過的確如此,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也認為袁女士的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
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認為,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辭退?這只是一個常規化的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該認真平衡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針對嚴重違紀的行為,目前司法實踐中,仲裁庭和法院都要求用人單位對懷孕女職工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因此建議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勞動法的專業顧問,具體針對不同的情形,應設計不同的解決方案,既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能達到企業希望達到的良好企業管理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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