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陳先生到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銷售總監工作,雙方簽訂了《聘任合同》。在工作5年之后,2011年9月,公司拖欠陳先生銷售獎金產生爭議,遂向勞動仲裁委提起申訴,仲裁委裁決和一審法院判決都判決上海某公司應支付銷售獎金10萬元。當陳先生持生效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卻得知,在此之前,上海某公司已經登報宣布進入清算程序,判決結果出來后不久,上海某公司被工商部門注銷,但清算程序中未進行債務清償程序。
陳先生于是找到了公司原來的兩位股東:蘇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要求他們代替已經被注銷的上海某公司支付銷售獎金,然而遭到了兩家公司的拒絕。陳先生一紙訴狀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銷售獎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焦點:在判決過程中上海某公司已進入清算公告程序,但未進行公司應該進行的債務清償、財產分配,兩家股東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注銷手續,換言之,提供清算報告是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必備條件之一。股東在注銷清算過程中,在向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名為清算報告法律文件(一般名為《清算報告書》或者《注銷清算報告》)中,都需要明確公司的清償順序,并載明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公司財產已處置完畢。在該文件中股東書面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承擔責任”或類似意思表示。
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提醒,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已明文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主要原則,而蘇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兩位股東在注銷過程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在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進行結算,也沒有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存在過錯。
因此,在本案中,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認為,蘇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兩位股東應該在上海某公司的剩余財產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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