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于2009年2月起至大連一家化妝品公司工作,簽訂了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并且此合同中載明公司不予繳納小夏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2009年8月,小夏又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的正式合同。2011年12月,小夏與該公司之間發生爭議,公司將小夏辭退。小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很容易理解,是否得到支持需要看雙方的證據,已經是否經過法定的程序。
但小夏仲裁請求中的雙倍工資的問題會讓很多HR朋友有點詫異,因為索賠雙倍工資,大家熟知的理由就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方面的法律規定,一般只是知道試用期最多可以約定6個月而已。
該公司與勞動者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顯然已經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違法后果很嚴重,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都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從這個意義上講等于沒有簽訂勞動后果。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用人單位是應當賠償小夏6個月的工資,這也是小夏應得的實體權利。但是,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特別提醒大家,不是勞動者法律上應獲得的權利在法庭上必然得到支持。因為,實體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是,勞動者未超過法律的時效規定,如果超過規定,照樣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的小夏,在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這一問題上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勞動關系下午茶駿博士認為,時效制度的設立,其目的在于督促勞動爭議雙方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社會關系長期處在不穩定的狀態,也不利于仲裁和法院的事實查證工作。
在本案中,屬于勞動爭議,因此大家需要熟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時間為1年,小夏應當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結束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小夏應該從2011年8月才申請仲裁,顯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故該案肯定會被仲裁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