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因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來申請法律援助的案子,有幾十件。”昨天上午,吳萍指著她辦公桌上高高的一疊卷宗材料對記者說。
吳萍是廈門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她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現在,此類案件開始多起來,“僅最近幾個月我們就結案了幾十件”。
始終不簽勞動合同 被裁定多付20萬工資
近日,通過勞動仲裁,陳方(化名)和他的11名同事,根據在公司工作時間的長短不同,最多的拿到了21000多元的補償工資,最少的也拿到了4000多元。而這家商貿公司則為此支付了超過20萬元的補償工資。
陳方是廈門一家商貿公司的搬運工。2008年11月30日,公司停止經營,員工被遣散。陳方也因公司的這場變動而失去工作。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經過多方咨詢,陳方聽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沒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陳方和他的11名同事,陸續進入公司后,公司一直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獲悉這一消息后,陳方和11名同事一起向廈門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們雙倍工資及其它一些費用。
針對陳方等人的起訴,公司辯稱:這12名員工進公司后,公司曾主動提出要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不愿簽,因為這些人是搬運工,不清楚自己會在公司工作多久。
廈門市勞動仲裁委沒有采納公司這個證據。
市勞動仲裁委認為,陳方和他的11名同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遲了兩月簽合同 公司賠她3200元工資
和這家商貿公司相比,廈門另一家服裝公司則算是比較“幸運”。
洪女士自2005年起就在這家服裝公司上班。據公司稱,洪女士也是不愿與公司簽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還是于2008年3月26日與她簽了勞動合同。
去年底,洪女士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她發現:《勞動合同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此前有勞動關系但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在該法規實施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而公司是3月26日才和她簽的勞動合同,遲了兩個月。于是,洪女士為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她兩個月的雙倍工資。
前不久,通過勞動仲裁委調解,洪女士獲得了3200多元的補償工資。
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吳萍介紹,現在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一家集裝箱公司的劉司機,去年9月進公司,公司沒和他簽合同,今年1月這名司機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馬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4個月的雙倍工資。前不久,經過勞動仲裁,劉司機也領到了9000多元的補償工資。
一年以上不簽合同 用人單位后果更嚴重
吳萍說,企業沒和員工簽勞動合同而被索要雙倍工資的案件,其實不止法律援助中心掌握的這些數據。因為國家對申請法律援助有專門的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只是一部分人,另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此類案件的當事人,他們很可能自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相比目前這些已經浮出水面的案件,風險更大的是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滿一年而未簽訂合同的。
吳萍對記者解釋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將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僅要支付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的雙倍工資,而且還要按照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一樣給予賠償,“這樣的賠償數額將會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