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于2012年8月起到某公交公司擔任售票員。今年6月,她懷孕了,妊娠反應較大,遂要求調到較為輕松的崗位。領導竟將其調去打掃車場衛生,并協助售票員清洗車輛。更讓邱女士憤怒的是,單位人事主管三番兩次以各種理由對邱女士進行勸退,并將其原本每月1600元的基本工資降為1400元。眼看8月份勞動合同就要到期,擔心被終止勞動合同的邱女士到當地司法所咨詢。
工作人員指出,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合同到期應當順延,孕婦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因此,用人單位應順延邱女士的勞動合同,隨意降低其基本工資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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