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某企業職工,上班1個月后,公司提議可否在工資之外給其每個月多發200元的保險補貼,條件就是他自動放棄辦理社會保險,小張考慮到家庭生活也不寬裕,就同意了。工作1年后,小張因工導致腳踝骨骨折,單位以他自愿放棄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拒絕負擔小張因工傷所花費的費用。無奈,小張找到當地司法所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指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不論勞動者想不想參加社會保險,單位都不能把保險費折算到工資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單位應負擔小張因工傷所花費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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