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3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及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對我市居民醫保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籌資標準。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籌資標準為440元/(人/年),其中:個人繳費12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320元/(人/年)。
(二)非從業居民籌資標準為 920元/(人/年),其中:個人繳費60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籌資標準為1800元/(人/年),其中:個人繳費80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1000元/(人/年)。
上述籌資標準從2013居民醫保年度起執行。
二、調整在校學生參保登記辦法。
(一)本市各類中小學校全日制學生(以下統稱中小學生)統一由所在學校整體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手續。
屬于本市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范圍的困難中小學生,以家庭為整體到戶籍所在街道民政或殘聯部門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手續。
(二)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含本市社會醫療救助金資助的上述學生),辦理參保登記辦法仍分別按原規定執行。
(三)在校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居民醫保費,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我省各類學校科研院所托幼機構代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243號)的規定,納入學校代收費項目,統一由學生所在學校代收代繳。
三、居民醫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
四、每年按照新增實際參保繳費人數6元/(人/年)、續保人數4元/(人/年)的標準,由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體制安排參保擴面工作經費,并納入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年度預算。
五、當居民醫保基金出現收支不平衡時,通過調整居民醫保繳費標準、醫療待遇標準等方式解決。全市各級政府在居民醫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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