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發〔2013〕85號
各有關單位,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令〔2012〕第8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費用范圍及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患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病人),經本市社會保險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并審核確認符合準入標準(附件1)的,可按規定享受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病人提供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實行醫保責任醫師管理,并統一使用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專用病歷。具體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
三、參保病人進行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別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每月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為5000元,月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當月有效,不滾存、不累計。
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病人進行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應當符合《關于公布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藥品目錄范圍的通知》(穗人社發〔2012〕50號)及《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特定項目診療項目范圍》(附件2)。其中,屬于乙類的藥品及診療項目,參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費用標準調整為零。
五、參保病人進行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記賬,每月匯總后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將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治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范圍的通知》(穗人社發〔2010〕13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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